清华大学1990级同学会尊师互助基金章程

(经过征求1990级全体同学意见,
在2015年4月22日的1990级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)


第一章 总  则

第一条 名称:本基金由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、清华大学1990级同学会在毕业二十周年纪念之际发起成立,定名为“清华大学1990级同学会尊师互助基金,简称“1990级尊师互助基金”(以下简称“本基金”)(英文名称:Fund of TsinghuaUniversity 1990 Alumni Association),设立于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。

第二条 依据:本基金章程依据《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》制定。

第三条 宗旨:为满足清华大学1990级校友感恩母校、相互帮助的积极热情,面向1990级同学会成员及社会人士、团体和机构募集资金,在清华大学1990级同学会成员和曾经与1990级同学具有师生关系的清华大学在职、离退休教职员工因重大疾病、突发重大意外灾害等原因遭受严重困难的情况下,予以支持和帮助。本基金遵循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原则。

第四条 组织原则:本基金在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领导下,在清华校友总会支持和帮助下,遵循平等参与、民主决策、规范管理、公开透明的组织工作原则。

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

第五条 资金筹集:来自于1990级同学会成员及社会人士、企业、团体和机构的自愿捐款。

第六条 资金管理:对本基金项下资金进行有效管理,实现保值增值。

第七条 资金使用:清华大学1990级同学会成员和与1990级同学具有师生关系的清华大学在职、离退休教职员工因重大疾病、突发重大意外灾害等原因遭受严重困难的情况下,予以支持和帮助。本基金为留本基金,每年的使用额度以当年的收益和以往年度结余之和为限。如遇特殊情况,需超出标准进行救助,经理事会全体理事一致同意决定,可以动用本金。

对患重大疾病、发生重大意外灾害的清华1990同学会会员,经理事会审议决定,可以进行一次性救助,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  万元; 
具体救助金额,由理事会综合被救助会员的病情、受灾害的程度和困难程度研究决定。特殊情况,由理事会研究决定。
对清华1990同学会会员直系亲属(配偶、父母、子女)患重大疾病或突发重大意外灾害,造成会员家庭特别困难的,经理事会审议决定,可以进行一次性救助,救助标准参照会员标准的50%计算;
非清华90同学会会员,但属于与1990级同学具有师生关系的清华大学在职、离退休教职员工,也可享受基金的救助,救助标准按会员标准计算。

使用程序:需要本基金救助的对象,先由本人(或其直系亲属,或其他两位清华1990级同学会会员)提出书面申请,填写《清华1990级同学会尊师互助基金申请表》,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(具备条件的应出具省、市级或当地医保定点医院诊疗证明)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灾害程度证明,本人有效证件或其他会员的证明文件,报理事会秘书处,经秘书处核实、理事会批准后,按规定给付救助金;救助金给付时,须由其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签收并登记。

特别事项:本基金在2015年校庆期间成立,1990级同学2015年校庆集体活动的支出从本基金中支付。

第三章 组织机构

第八条 本基金主要组织机构由理事会、监事和秘书处组成。

第九条 本基金设理事会,清华大学1990级同学会(以下简称1990级同学会)理事会成员以及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代表和清华校友总会代表共25人为本基金理事,组成本基金理事会。理事每届任期为二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理事会的组成应当报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核准。

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:
     (一) 成为理事会成员,享有本基金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     (二) 享有对本基金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;
     (三) 执行理事会决议;
     (四) 履行职责,切实维护本基金的合法权益;
     (五) 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。

第十一条  本基金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,理事会是本基金的决策机构。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      (一)制定、修改本基金章程;
      (二)选举、罢免执行理事、秘书长;
      (三)决定各项计划,包括资金的募集、管理和使用计划;
      (四)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; 
      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      (六)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 
      (七)听取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秘书长的工作; 
      (八)提出基金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议案,提请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通过后执行;
      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   
第十二条  本基金理事会每年召开 1 次会议。理事会会议由执行理事负责召集和主持。如有1/3理事提议,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。召开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、监事。

第十三条  本基金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;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涉及本章程第二十条第(一)、(二)、(八)款规定事项的,须经出席理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必要情况下理事会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。

第十四条  本基金设监事 1 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理事、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。

第十五条  监事的产生和罢免:
本基金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监事的选举结果应当报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核准。

第十六条  监事的权利和义务:
     (一)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;
     (二)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;
     (三)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,忠实履行职责。

第十七条 本基金理事、监事全部义务担任,不得从本基金领取报酬。

第十八条 本基金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利益关联时,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;基金理事、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有任何交易行为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执行理事5名、秘书长1名,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执行理事和秘书长经选举后由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核准。

第二十条 执行理事遵循集体决策(一致同意)原则,行使下列职权:
   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 
    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    (三)依据章程和理事会决议决定有关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一条    本基金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         (一)主持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;
         (二)组织实施基金筹集、管理和使用计划;
         (三)制定基金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通过后执行;
         (四)章程和理事会决议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二十二条    本基金设秘书处,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
第四章  基金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二十三条    本基金的收入来源于:
         (一)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;
         (二)投资收益;
         (三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四条    本基金接受捐赠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并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原则。

第二十五条    本基金的资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第二十六条    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用途时,基金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,所得收入按照本基金章程使用。

第二十七条    本基金资产主要用于:
          (一)根据章程规定和理事会决议,用于资助的款项;
          (二)维持基金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;
          (三)以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活动;
          (四)其他符合基金章程的款项。

第二十八条   本基金按照合法、安全、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、增值。

第二十九条    本基金开展公益资助项目,应当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、评审程序。

第三十条 1990级同学会成员有权向本基金查询捐赠资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捐赠人的查询,基金应当及时如实答复。
 
第三十一条    本基金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基金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三十二条    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,每年3月31日前,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:
          (一)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;
          (二)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;
          (三)资产清册。

第三十三条    本基金进行换届、更换负责人以及清算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四条    本基金通过各种信息渠道,将年度工作报告传送给1990级同学会成员,接受广大捐赠人的查询、监督。

第三十五条    本基金的资产委托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进行统一独立管理,并定期向理事会提供资产管理具体情况。由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。为了本基金的募集、管理和运行所产生的管理费用每年不超过上一年度基金余额的2%。

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
第三十六条    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          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          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          (三)基金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          (四)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七条    本基金终止,应在理事会提出议案后15日内,报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审查同意。经审查同意后15日内,向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申请注销登记。

第三十八条    本基金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完成清算工作。
本基金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;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三十九条    本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资产,应当在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监督下,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:
基金的剩余资产,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,无偿赠与清华大学。

第六章 章程修改

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提出议案后15日内,报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核准生效。

第七章 附 则

第四十一条    本章程经1990级同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
第四十二条  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理事会。

第四十三条    本章程自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。